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我校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连续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动依法治校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第11号令)《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教财〔20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豫审委发〔2019〕3号)《河南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认定暂行办法》(豫审委发〔2023〕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学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部门)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是指:根据审计结果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接受内部审计或外部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学校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完善审计整改机制;
(二)研究审议学校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三)统筹协调学校审计整改工作;
(四)审议有关审计移送、问责、处理建议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督查,强化整改落实;
(六)听取审计整改督查和整改结果汇报,审议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
(七)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对学校进行审计的整改工作,由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责成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学校外部和内部审计整改工作负有组织、落实和跟踪监督责任。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是校内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和监督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审计整改有关文件和方案,报请校长同意后,呈报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
(二)梳理问题清单、下发审计整改意见书,责成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审计整改;
(三)对校内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校内审计整改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进行梳理;
(五)对校内审计整改结果进行汇总,向校长和学校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对校内审计整改工作的效果进行追踪检查;
(七)向相关校领导汇报其分管或联系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
(八)处理有关审计整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被审计单位(部门)原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整改工作方案一经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推诿、应付。
第三章 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意见)的落实;
(二)校内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
(四)审计发现需要移送、问责的线索和问题的处理;
(五)学校审计委员会和学校领导决定或批示的整改事项的落实;
(六)其他有关审计整改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实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审计整改通知书下发;
(二)审计整改报告提交;
(三)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四)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五)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四章 审计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收到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督查督办通知书等文本后,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呈报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
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整改责任人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表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在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之内(一般为60天),向审计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需由被审计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附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学校领导批示的要求,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或党政办公室反馈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督办和涉及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每年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并抄送整改涉及的分管校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工作由审计处负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鼓励被审计单位(部门)边审边改、即知即改,并在审计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效整改。
第十六条 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三单对接机制。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部门)持续整改,直至整改到位。
第六章 审计整改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审计委员会决定,学校成立督查组,对审计整改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事项进行审计整改督查。督查组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审计督查结束后,由督查小组组长单位形成审计整改督查报告,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的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外部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处理处罚意见,因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同整改的问题、历年整改不到位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屡审屡犯等问题,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七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学校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学校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整改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效。
(一)学校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运用审计结果,主动对照检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三)纪委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及时核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做出处理。
(四)学校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范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干部考核考察任用中的运用。
(五)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成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开制度。对于审计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表扬和推广;对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通过规定程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和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年度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的汇总情况;
(二)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
(三)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
(四)其他需要通报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整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或审计整改检查、督查组应当及时向校长和学校审计委员会反映,由校长和学校审计委员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对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绝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而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应付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
(五)对移送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长期不做调查处理影响审计成效的;
(六)对审计和审计整改人员恶意诬陷、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年度审计计划的内部审计项目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发现问题清单(模板)
2.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结果清单(模板)
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模板)
4.XX单位(部门)审计整改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