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年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及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审计的副职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包括期满或任期内),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部门规范、科学发展,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对同一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以下简称“所在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性质、被审计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及委托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情况;
(七)任期内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向审计处下达审计委托书。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党委组织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委托,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
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的费用应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报送党委组织部、抄送纪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和有关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具体包括领导干部个人的基本情况、所在部门基本情况,领导干部承担的主要职责、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执行廉政纪律情况,所在部门及领导干部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及工作建议等;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制订的有关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综合和专题汇报材料;
(三)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业务档案、规章制度等;
(四)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五)以往接受审计或检查,以及接受巡视巡察的相关情况报告、结论性文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六)涉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对外投资、借款、资产处置、重大采购、重大业务调整等相关的申报及审批文件资料,以及有关经济合同、协议,评估或验收报告等;
(七)任职期间财务预决算资料、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资料;
(八)任职期间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九)任职期间经手或应负责任的未完成事宜;
(十)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分管组织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负责人、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采取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汇报,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实物资产等方式,还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拟定的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审定,报送主管校领导审定,并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报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备案。
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选拔、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有关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有关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国家、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学校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由审计处依照相关规定移交学校相关部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审计建议,并将其作为制定措施、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被审计部门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的执行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按照《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试行)》(豫职院〔2024〕15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纳入被审计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