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第47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豫审委发〔2019〕3号)《关于推进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财〔202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投资建设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他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维修、拆除、加固改造、装修改造、水电、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校园景观绿化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以促进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为学校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经济审查、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查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和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的工作部门,其主
要职责为:
(一)拟定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统筹计划与安排;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审计程序,采取恰当
且有效的方法,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四)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的落实,并进行跟踪检查;
(五)对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
监督;
(六)整理与归档审计资料;
(七)支持并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是根据职责范围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具体业务的主体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并支持审计处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二)按计划推进建设进度;
(三)组织协调并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督促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各单位及时递交审计所需
各项工程资料,并进行审核确认;
(五)及时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各项工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协调、督促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各单位,及时有效地落实审计意见;
(七)协同审计处和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类型和方式
第八条 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类型和方式分为:
(一)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
是指在招投标阶段,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关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合法性、适当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
1.单项工程投资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
2.单项工程投资预算超过1000万元(含)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展“背靠背”编审模式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由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各自独立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公司分别完成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组织这两家编制单位就清单进行核对,相互之间进行“检验”;
3.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根据其重要性需要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竣工结算审计
是指在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结算价款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实行竣工结算审计:
1.单项工程投资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2.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根据其重要性需要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备案抽审
单项工程投资预算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组织施工的,由其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审核结果清单并报送审计处备案。审计处按年度不低于20%比例,抽取项目进行审计复核。
(四)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可实施全过程审计或重点阶段关键环节过程审计。
(五)根据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需要,可进行除以上审计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专项审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按下列基本程序执行:
(一)审计准备。针对不同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上述类型分类开展审计工作;及时收集审计实施所必需的各项资料,在确认送审资料完整后,予以正式立项;确定审计内容、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
(二)审计实施。通过踏勘现场、计算分析、编制工作底稿等必要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意见。
(三)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的回复意见进行分析和复核;完成规定的审批程序,出具正式审计文件。
(四)审计档案立卷归档。结合学校和审计处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情况;
(三)工程成本支出情况;
(四)项目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的,检查其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有否漏、错,综合单价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二)采取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的,检查其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重点检查工程量计算、单价套用、费用和利润及税金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核。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主要条款的表述是否准确合理。
(二)对隐蔽工程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基础结构、中间结构、土石方工程等隐蔽工程的量价,并做好相关现场记录。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核。审核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品牌是否符合招标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审核进度款申请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条款相符。
(五)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审核。
1.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较大变更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金额是否合理;
2.现场签证: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现场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签证金额是否合理。
(六)对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进行审核。审核竣工图纸与施工现场实际完成的量价的一致性,分部分项工程和整体竣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等相关业务。
(七)对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审核索赔事项的时效性、真实性和正当性;索赔资料和相关手续的完整性、全面性、合理性;索赔工期和索赔费用计算的准确性等。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与完整;
(二)审核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正确且符合计量规范;
(四)审核工程项目单价计算是否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各项费用、规费和税金等计算是否合法合规;
(五)审核工程变更和签证是否真实、准确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六)审核设备与主要材料的价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备案抽审的项目主要审计内容:
(一)合规性审查。包括项目采购的流程、签证变更的流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等是否合规。
(二)合理性审查。包括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询价依据是否可靠,变更金额是否合理。
(三)规范性审查。包括备案资料的内容是否完整,备案资料的格式是否正确。
第五章 审计的主要流程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流程:
(一)由工程管理部门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送审表》(见附件1),经主管校领导按审批权限审签后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初步审核后进行审计立项,确定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
(二)送审资料由工程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工程管理部门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工程管理部门提供齐全的送审资料至审计处,办理好资料交接手续。
(四)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运用检查核对、现场勘察、洽谈沟通、市场询价、征求意见、分析整理等方法,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初步形成审计意见后,出具初审报告。
(五)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开始审计工作,按照以下规定时限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初稿),以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1.送审金额 10 万元(含)至50 万元(不含)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送审金额50万元(含)至 100 万元(不含)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3.送审金额100万元(含)至 1000 万元(不含)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送审金额1000 万元(含)至100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5.送审金额10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六)工程管理部门对审计意见初稿无异议,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定案表》(见附件2)并签字盖章确认,由审计处出具正式评审报告书,并签发工程管理部门、校招标采购中心,作为最终招标采购依据。
(七)工程管理部门如对审计意见初稿存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反馈意见,审计处应进一步分析调查取证。对确有不同意见的事项,由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八)经复核无异议后,工程管理部门和审计处共同填写《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定案表》并签字盖章确认,由审计处出具正式评审报告书,以签发工程管理部门、校招标采购中心,作为最终招标采购依据。
第十六条 实施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需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具体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控制价(含软件版文件);
(三)项目立项文件;
(四)招标图纸;
(五)施工方案(改造项目需提供项目现状及改造方案);
(六)主要设备及材料的询价记录;
(七)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电子版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门通过学校办公系统传至审计处。
第十七条 应办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手续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处审计,学校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流程: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填写《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程结算审计送审表》(见附件3),经其主管校领导按审批权限审签后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初步审核后进行审计立项,确定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
(二)建设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则上90天内由工程管理部门将完整齐全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办理结算审计。未按照规定时限送审的,审计处将要求其限期报送,对该项目审计进度造成的不利影响由工程管理部门(送审单位)负责。
(三)审计处在接收到完整且符合要求的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对现场进行测量与验证,核对确认工程量、审查材料价格,并进行必要的核价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时限提出初步审计意见(初稿),以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1.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送审金额100万元(含)至2000 万元(不含)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送审金额2000万元(含)至5000 万元(不含)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4.送审金额5000 万元(含)至10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5.送审金额10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计立项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
(四)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初步审计意见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对审计结果无异议。
(五)审计处根据回复意见进行核实、调整,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核对无异议后,签订三方定案表,由审计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
第十九条 实施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需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具体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答疑)、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如有);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签署质量是否合格或者满足合同文件要求);
(五)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书(应包含完整连续编号的洽商变更记录,纸质版和软件电子版)、工程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六)施工图及施工图会审纪要、竣工图(纸质版和CAD格式电子版);
(七)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索赔资料(如有);
(八)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会议纪要、影像等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备案抽审的主要流程:
(一)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审核结果清单并报送审计处备案;
(二)审计处随机抽取不少于总数20%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复核;
(三)审计处完成复核审计工作后,出具复核报告。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和合同中有关款项支付、质量要求、工期奖罚、廉政风险及保证金等条款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六章 审计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送审单位)对各类送审资料,必须先行审核确认,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送审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合格的结算资料。超过3个月未提交结算审计资料的,需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审计处方可受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因漏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若审计立项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补充资料,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审计方可视作有效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资料,视为无效资料:
(一)相关程序不齐全、不完备,尤其是未完成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的;
(二)计价资料有重大缺陷的;
(三)提交的资料与工程结算书、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合同协议明显不符的;
(四)未在约定期限内补充资料,或补送资料后仍无法满足实施审计的;
(五)字迹不清、签证不明确的;
(六)其他无法满足审计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协调
(一)对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等工程资料的争议,以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以及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可参照执行;合同中若无约定,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审计处审核。
(二)对其它问题的争议,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计处、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三)审计过程中若需进行测试检验、调查取证,由审计处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后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建设成本中列支。
(四)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签订固定总价、总价包干形式的合同。
(五)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测量和数据采集,及时留存施工过程的书面记录、照片、摄像、电子文档等资料。
(六)工程采购及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依照审计结果进行结算的条款。应审未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财务结算付款手续。
(七)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与项目特点,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限。当年需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11月前向审计处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对于未及时送审的项目,审计处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第七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所发生的由学校承担的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费用按学校与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及收费标准分别计付。单项工程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预算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由校招标采购中心确定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经审计后,审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有关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的规定或相关承诺,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预先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学校依纪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程项目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至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细则》(豫职院〔2020〕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送审表
2.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定案表
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送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