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第47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豫审委发〔2019〕3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党委审计委员会,坚持和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好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推动形成衔接顺畅、保障有力、配合有效的审计监督工作格局。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相关准则,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是学校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指导、督促审计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保障内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工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高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相应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主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情况,落实学校重要政策情况,推进重大改革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基本建设和装饰、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八)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审计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落实审计业务经费保障,强化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完善内部审计信息传递机制。校长定期听取审计处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需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经校长批示后,由审计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制订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和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要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要根据项目类别,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相应工作规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经校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责任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是整改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是整改督促主体,审计处是整改跟踪检查主体,纪委部门是整改落实再监督主体。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在向审计委员会、校长报告的同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参与学校审计工作的社会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向其主管单位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国家、行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院字〔2016〕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