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24-10-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第11号令)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第4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省、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下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或补助资金校内预算安排的除日常运行经费以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行为。审计对象为学校管理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由审计处归口管理。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项目有特殊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三)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合法,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资金、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虚列支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

(五)专项资金结余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会计核算是否规范,会计资料是否完整,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

(七)专项资金用于购买设备、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八)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文本制定的绩效目标。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结合审计资源实际情况,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并签署审计承诺书,对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一)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三)学校审查批准的项目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项目采购、招投标、合同(协议)、验收有关资料;

(五)专项资金账簿、报表、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六)与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相关资料;

(七)项目建设期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前的总结报告;

(八)与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九)建设项目在实施期间购置的设备清单;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目标、审计证据、审计评价等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应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和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和说明,并报学校审计处负责人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回避和保密制度,在工作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对于实施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督促检查审计建议的采纳、审计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审计列入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专项资金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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