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学校监督体系和治理能力,成立中共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落实中央精神、河南省委教育工委要求,依据审计法律法规设立的领导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机构,接受校党委领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2人,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审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对学校审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审议学校内部审计发展规划,部署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和重要措施;
(四)审议重要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五)研究审计整改事项和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事项;
(六)审议、决策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审计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出席,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一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审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议题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人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决议事项与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应由委员本人申请回避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该委员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印发给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其他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对于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委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