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21-12-10点击数:

河南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教育审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决算是反映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对本部门、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旨在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育系统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六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程序性、公开性如何;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是否编制超越本单位财力可能的赤字预算;

(四)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预算调整的项目、数额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可行且附有相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部门和单位领导审定后执行;

(五)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部门或单位法定账户等乱收费问题;

(四) 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 原则,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和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二)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线,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

(五)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六)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是对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 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收入预算完成率),各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 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支出预算完成率),各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 全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是否平衡;

(四)本部门、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并有效;

(五)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与支出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十二条 决算报表审计是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

(二)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

(三)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报表反映的各项固定资产与账簿记录、现存实物是否一致;管理和使用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账卡;是否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增、减变动手续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七)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八)基建投资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九)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四条 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负债总额及其有关比率是否控制得当,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净资产审计是对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行为。

第十六条 收入与支出情况审计,比照第八条、第九条内容执行。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进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应当按照《河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以采用调查、审核、观察、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和询问等方法。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时,应做到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在预算编制阶段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期中审计;在次年上半年内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进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审查批准的预算;

(四)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被审计年度的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应当保障审计工作对会计资料的需要,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计算机辅助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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